新乡市体育局 关于对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市人大代表第3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吴小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小区、广场健身器材定期维护的建议》(建议编号3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体育总局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落实属地管理,明确各方责任。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是器材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在县(市)、区体育部门指导下,定期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管理。要按《办法》要求与器材接收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种类数量和管理维护等事项,建立可查询追溯的工作台账。器材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三方协议要求履行器材安装移交、售后服务等责任”。
近年来,我局严格执行上述健身器材安装管理相关规定,在完成健身器材安装、验收后,积极落实“三方协议”,将产权及日常巡检、维修维护等方面责任进行移交;同时,为加强市区公共场所市体育局配置的全民健身路径器材巡检、维修(护)工作的管理,确保健身器材使用安全,我局采取第三方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由第三方公司对我市城区公共场所健身器材的巡检、维修(护),同时做到:
1.建立并完善了城区公共场所健身器材项目数据库,公开服务商报修联系电话和市体育局监督电话,对健身器材巡检维修(护)进行量化管理。
2.对城区公共场所健身器材进行常规性日常巡查和维护,防止健身器材零部件的松动、缺失,清除健身器材表面污渍,及时对锈斑部位进行打磨、喷漆,确保每件器材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对于城区公共场所内已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修复的器材要规定进行更新。
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提醒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健身器材属地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对市区公共区域继续采用第三方巡检、维修(护)服务工作,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健身休闲需求。
十分感谢吴小艳代表对体育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我市全民健身工作力度,努力为群众打造更好的体育健身环境。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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