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体育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新乡市 体育局党组会议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6 浏览:10665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将《中共新乡市体育局党组会议制度》《新乡市体育局“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中共新乡市体育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等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共新乡市体育局党组会议制度》

2.《新乡市体育局“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

表态制度实施办法》

3. 《中共新乡市体育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实施办法》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1

中共新乡市体育局党组会议制度

 

为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局党组对全市体育工作的领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积极推进全市体育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会议时间及组成人员

1. 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

2.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不是党组成员的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有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有关议题。

二、议事范围

1. 学习贯彻党中央、省、市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大部署,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

2. 研究决定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 研究审定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4. 研究决定机关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以及局属单位的重大问题;

5. 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设置建议,科室职能分工、人员编制和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配、考核、奖惩等问题;

6. 进行党内民主生活会;

7. 研究需要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制度

1.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各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党组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党组举行会议的时候,列席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2.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

党组会议第一议题原则上都要安排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从习近平同志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原文原著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研究确定第一议题学习内容。

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或科室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讨论;重大议题的调查研究,党组有关成员要亲自参加。

3. 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各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单位或科室准备,准备的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表明呈报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4. 党组会议研究问题应当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组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撤消或改变党组的决定,也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

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上级党组织或党组未改变决定前,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会议如对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5. 党组会议由局机关党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证明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决议,并按日期前后装订成册,归入档案,永久保存。

6.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具体负责的党组成员贯彻执行或由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7. 党组集体决定的事项要坚决执行,任何个人不得各行其是,如需改变决定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在党组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应坚决执行原有的决定,在言论和行动上与集体决定保持一致;上级交待办理事项,涉及党组已有决定的,党组成员应如实向上级汇报,如需提交党组重新讨论的,在决定未撤销前或新的决定未明确前,原决定不变。

8.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条例,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

9. 党组在讨论干部人事、纪律处分及重大财物处置等工作时,凡涉及出列席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附件2

 

新乡市体育局“五个不直接分管”

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央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政正职”,指局党政主要领导。由副职主持工作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个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是指: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 分工、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管。

第五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联系)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六条 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政正职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研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时,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应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讨论意见后,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综合归纳与会成员的意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联系)副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联系)副职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

1.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财务收支由分管副职负责签批,职能科室具体承办。

2.分管财务的副职经办的财务收支票据由党政正职审签,职能科室具体承办。

3.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年度财务预决算,明确审批程序。数额较小的财务支出,由单位各科室提出计划,报告办公室后开支,开支票据经财务人员初审,交分管副职审核同意后列支;数额较大的支出、政府采购目录外的购置支出等由分管财务的副职提交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4.单位党政正职应定期听取分管财务副职的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

第十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

1.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人事工作由分管副职具体负责,职能科室承办。

2.干部选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管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3.重要岗位人事变动、人员调动,由分管副职综合各方意见后拟定初步方案,提交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

1.按规定应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建设,由分管副职提出,经班子集体研究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依法进行招投标。

2.招投标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实行公正、公开、公平竞争,不得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

3.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一些重大问题都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4.项目工程建设及招投标组织工作由分管副职具体负责,单位党政正职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把关督办。

第十二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物品采购

1.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科室提出计划,报局办公室,经分管副职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

2.较大额度的办公耗材物资采购,分管副职报告单位党政正职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较大额度的固定资产购置,分管副职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市财政局批复后购置。

3.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资采购,经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财政局同意后采购。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决定、从事和干预、插手物资采购事宜。

第十三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

1.单位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职能科室承办。

2.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做到审批事项、人员、授权到位。

3.一般行政审批事项由职能科室按照有关程序提出意见,由分管副职签发审批。

4.重要行政许可事项由分管副职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副职签发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党政正职要加强对分管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班子成员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五条 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对“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六条 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党政正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未落实“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规定的;

2.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3.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十八条 分管副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

2.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附件3

 

中共新乡市体育局党组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政策或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体育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市体育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凡属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党规,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上级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三)坚持责任追究原则。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二、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

1. 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

2. 研究部署全系统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群团组织建设。

3. 研究全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制度改革、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 研究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体育民生事项。

5. 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的设置和调整。

6. 全系统债权债务和国有资产处置、产权重大变更、单位重大改革。

7. 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 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和调整。

2. 局管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关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和交流调整。

3. 市管后备干部的推荐。

4. 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招聘和调动。

5. 研究全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6. 市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人员的推荐。

7. 系统内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处理。

8. 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要政策或项目安排

1. 重大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实施。

2. 重大体育赛事、体育活动的组织、举办和申办。

3. 全民健身设施等工程项目的建设、修缮、改造。

4. 必须进行招投标采购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大宗体育物资器材采购。

5. 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 年度资金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的审定。

2. 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

3. 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

三、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

1. 确定会议议题。根据职责分工,由分管(联系)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方案。对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建议方案。经党组书记审核同意后列入党组会议题。

2. 事前沟通协调。对拟提交决策的建议方案,分管(联系)领导和相关科室(单位)应在会前与党组成员沟通并形成初步一致意见,未经沟通协调或经沟通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应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3. 会前告知议题。机关党委根据确定的议题,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参会人员。有关责任科室(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足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在会议上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

1. 议题汇报说明。由分管(联系)领导或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汇报建议方案并就建议方案进行说明,同时表明自己或本科室(单位)的倾向性意见。

2. 充分讨论研究。党组成员应逐个表达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事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党组书记要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发言制度,不能事先对讨论的事项确定基调,必须在听取其他党组成员和参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发言。

3. 会议表决决策。表决建议方案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的为通过。事项表决通过后,由党组书记宣布最后结论。对决策事项,应逐项表决。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或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根据不同决策内容,可以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未到会的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详细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特别载明。

对决策的任务事项,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的形式告知相关局领导和责任科室(单位),以便贯彻落实。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党组成员及局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三)决策实施

1. 严格执行决策。党组成员及局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

2. 分工组织落实。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联系)领导及有关责任科室(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遇有职能交叉的,应明确牵头负责的局领导和责任科室(单位),防止发生推诿扯皮现象。

3. 加强督查反馈。党组成员及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和会议决定,对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并向党组会报告,以便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四、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党组书记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党组成员及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分管科室(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管责任。

(二)党组成员及局领导班子成员参与、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党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

(三)驻局纪检组应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全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监督。对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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