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29 浏览:2477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体育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体育社团依法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社团,是指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实行专业服务和自我管理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体育局和新乡市体育总会为业务主管单位且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体育协会。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体育社

团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一)负责体育社团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

    (二)协助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体育社团年检年报、评估、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社团运行整改、指导社团注销清算工作;

    (三)监督、指导体育社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实施行业管理,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四)监督体育社团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对其活动实施、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对体育社团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  成立、变更、注销

 

    第五条 申请成立体育社团,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照规定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六条 成立体育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规范的社团章程,建立会员大会、委员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办事机构,有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的组织及成员

应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三)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其活动经费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六)应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成立体育社团前,应向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经名称核准并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再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乡市社会组织(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开户银行的验资证明;

    (四)《社会团体法人办公场所证明表》,以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

    (五)拟任负责人的名册及基本情况;

    (六)《社会团体法人专职工作人员备案表》;

    (七)已联络的会员名册;

(八)章程草案。

第八条 体育社团章程是社团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实

现民主决策与自律管理的基本保证。章程应规定组织宗旨、活

动范围、内部治理结构等重要事项,并符合民政部门的章程范本要求。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会员大会、委员会(理事会)、常委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六)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

    (九)变更、注销或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成立体育社团的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后,应在取得名称预登记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民政部门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条  印章、银行账户

    成立登记的体育社团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变更

    体育社团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到业务

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办理审批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注销

    体育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做出解散决议;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三条  体育社团注销或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权职:

    (一)清理体育社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表;

    (二)处理体育社团未了结的业务;

    (三)清理债权、债务;

    (四)处理体育社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五)代表体育社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五条  体育社团财产应先支付清算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债务,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按社团章程处理,章程没有规定的,在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六条  体育社团清算完结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任职管理

 

    第十七条  领导职位设置。体育社团领导职位一般包括主席(理事长、会长)、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包括常务副主席(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以及常委和秘书长。体育社团领导成员配备,既要考虑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一般设主席(理事长、会长)1人,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3-10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l-5人,常委5-9人。根据社团需要可设名誉主席(名誉理事长、名誉会长),顾问,常务副主席(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不在此限内。

    第十八条  任职基本条件。兼任体育社团领导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主席(理事长、会长)、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爱体育社团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服务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一定的领导职务或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九条  任职审批程序。担任体育社团领导职务(含任期届满拟继续兼任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及以上兼任,由各社团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由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组织部门报批;

    (二)非市管干部兼任,由各社团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出任职人选,报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三)体育系统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社团秘书长及以上领导职务,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并适当考虑与本人主管业务和专业特长,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局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社团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一般由主席(理事长、会长)担任,情况特殊的可由常务副主席(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任职期限及报酬。兼任体育社团同一个领导职务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期间不得在社团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新乡市体育总会财务管理办法》(新体总〔2017〕2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 体育社团应设立日常工作办事机构,有专兼职

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应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

    第二十四条  体育社团应建立印章、档案、财务、会议、活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体育社团印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有用印记录。

    第二十六条  体育社团应由专人管理档案,各类归档资料必须规范、齐全。

    第二十七条  体育社团固定资产应造册管理,账物相符,并建立资产明细帐。资产使用要合理、合法,避免人为损失。

    第二十八条  体育社团每年应召开两次以上常委会会议,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存档。社团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大的决策、主要人事调整、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安排等主要事项都应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体育社团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部署年度任务,报告财务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条  体育社团应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体育社团换届工作必须经过常委会通过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一届社团的工作报告;

    (二)上一届社团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新一届社团机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四)社团章程修改情况说明;

    (五)需经大会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体育社团必须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主要人事任免、重大活动安排等重要事项都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社团的文件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体育社团需业务主管单位名义行文的文件,须提前15个工作日,将拟发文件以电子文档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三十四条  体育社团需邀请局及以上领导出席重大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内容及相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体育社团要加强对外交流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每年对体育社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采用个性目标和共性目标,百分制量化方式。并对优秀社团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十七条  体育社团领导和工作人员兼职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体育社团在制订行业规则或标准时,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体育社团不得利用职权,无故限制会员参加社团开展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体育社团会员中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或功能性党组织。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服务等工作,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新乡市体育局和新乡市体育总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41日起施行。原《新乡市体育社团(暂行)管理办法》新体〔2011〕20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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