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乡市体育局党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18 浏览:10375次

中共新乡市体育局党组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工作制度

2022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止决策失误,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以及省、市的工作安排,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凡涉及全局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局党组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三)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四)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五)坚持科学决策,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全系统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群团组织建设。

(三)研究全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制度改革、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研究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体育民生事项。

(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的设置和调整。

(六)全系统债权债务和国有资产处置、产权重大变更、单位重大改革。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和调整。

(二)局管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关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和交流调整。

(三)市管后备干部的推荐。

(四)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招聘和调动。

(五)研究全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市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人员的推荐。

(七)系统内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处理。

(八)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重大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实施。

(二)重大体育赛事、体育活动的组织、举办和申办。

(三)全民健身设施等工程项目的建设、修缮、改造。

(四)必须进行招投标采购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大宗体育物资器材采购。

(五)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年度资金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的审定。

(二)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

(三)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

 

第三章 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外,应由局领导班子以局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决策按照议题酝酿、议题讨论、会议表决、会议纪要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议题酝酿

(一)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局党组书记提出,也可由班子成员或相关科室(单位)提出,局党组书记同意。议题承办科室(单位)应就议题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反映情况,并提出可行性方案,必要时应进行分析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听证会等方式予以公开,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对涉及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议题承办科室(单位)应根据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撰写书面汇报材料,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费用议题一般应先经局财务人员审查,材料应当简明扼要、问题清晰,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呈送局党组书记,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三)局机关党委根据局党组书记意见,明确会议议题、时间、参会和列席人员等,经审定后通知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适当增加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做好相关准备。议题研究审议前,一般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党组成员,进行充分思考酝酿。会前应充分准备,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第八条 议题讨论

(一)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二)会议一般由局党组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议题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汇报内容要围绕主题,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要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

第九条 会议表决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条 会议纪要

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专人专册做好会议记录,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一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所属职能由相关科室(单位)组织实施,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指导落实,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遇有分工不明或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牵头实施。

第十二条 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履行好“一岗双责”,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相关科室(单位)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 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评估。机关纪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局领导班子报告,主动接受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对会前、会中、会后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情形

对以下情形以及其它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

(二)除紧急情况外,对于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三)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的;

(四)决策执行过程中执行不力、擅自改变或调整决策的;

(五)决策执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局党组汇报或未作出补救措施的;

(六)违反保密纪律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新乡市体育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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