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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筑牢反兴奋剂法律责任体系 确保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谈《刑法修正案(十一)》兴奋剂犯罪相关规定

[ 时间:2020-12-28 点击:1071 ]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又一里程碑,为依法严厉打击兴奋剂犯罪提供了刑法保障,再次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国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鲜明立场。
  体育总局政法司负责人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关心、高度重视体育领域的反兴奋剂工作,多次对反兴奋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强化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兴奋剂犯罪的相关规定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反兴奋剂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
  我国反兴奋剂立场是坚决的、一贯的,反兴奋剂工作是系统的、全方位的。2004年国务院颁布《反兴奋剂条例》,2006年我国加入《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多年来体育总局相继印发《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发布本项目反兴奋剂管理和处罚制度,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全面、立体、多维度的反兴奋剂长效工作机制。但是,由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设置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处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度设置的法律责任属于行业自律,违法成本低、震慑力度弱,使得兴奋剂违规行为无法得到更加有力、有度、有效的惩罚,无法实现对其社会危害性的合理评价、全面评价、从严评价。推动兴奋剂入刑,解决的是为反兴奋剂工作提供刑法后盾和刑法保障的问题,通过压实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刑事责任,实现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制裁的责任体系完整性,推动形成兴奋剂“不敢用、不能用、不想用”的惩治机制和防范机制。
  体育总局政法司负责人指出,对于兴奋剂使用行为的处罚范围,单一依靠行政处罚、行业自律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就处罚效果而言,行政处罚、行业自律的惩罚力度不足以抑制兴奋剂的违法使用。与刑罚相比,行政处罚、行业自律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小,当违法成本较低时,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显然将不再具有威慑力。运动员因使用兴奋剂而被终身禁赛对于其本身而言已是很严厉的处罚后果,从运动员职业生涯角度考虑,这样的惩罚的确能够达到抑制兴奋剂使用的效果,因而没有必要再动用刑罚手段。然而,教练员等辅助人员同样可能成为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受益者”,运动员被终身禁赛的惩罚后果并不能抑制教练员等辅助人员鼓励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现实中,时常发生宁愿冒着被终身禁赛的风险仍铤而走险违法使用兴奋剂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处罚、行业自律的惩罚后果远远比不上通过违法使用兴奋剂获得的巨大利益。我国属于典型的“二元立法”模式,大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具有违法和犯罪之分。但是,对于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的评价,以往刑事责任严重缺乏,几乎没有明确的刑事责任规定。一般认为,刑罚处罚与行政处罚、行业自律不是相互冲突、相互对立的,通过入刑正是为了保障行业自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有效对接,实现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制裁的责任体系完整性。推动兴奋剂入刑,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预防。刑法具有严厉性、广泛性和最后性的特征,而这些特征均决定了其在解决兴奋剂问题上的预防功能。因此,推动兴奋剂入刑在于构建“严而不厉”的法律责任体系,在于为我国反兴奋剂工作提供系统、坚实的法治保障,在于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国内国际氛围。
  体育总局政法司负责人强调,当前,世界上不少体育发达国家,都在推动构建或完善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刑法制裁体系。作为负责任的体育大国,我们有能力也有必要立足国际背景,为全球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中国方案。从我国反兴奋剂斗争实践来看,自北京奥运会以来,我国在国际体育事业中的地位日渐攀升,迫切需要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为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推动兴奋剂入刑,纯洁体育环境,既是为备战东京奥运会、北京冬奥会提供法律支持,也是为举办大型国际体育赛事提供法治保障,同时还向全世界展示了我国在反兴奋剂问题上的大国担当。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为依法打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从源头上从严惩治涉兴奋剂犯罪行为,尤其从严惩治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源头行为。但是,囿于司法解释自身的局限性,受制于刑法罪名框架,仍然无法全面、有力地打到兴奋剂违法犯罪的“七寸”,如对于非法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制裁只能限于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的使用,其他行为则仍然属于刑法评价的空白,具有不周延性和局限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罪名的增设,释放出积极的立法信号,更加严密了国家从严惩治兴奋剂的法网和罪名体系,对于反兴奋剂工作和打击兴奋剂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向国际、国内展示了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透明化、法治化和严厉化。新罪名的增设,能够有效引导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树立“拿干净金牌”的正确价值观,增强体育从业者规则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健全、完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机制。
  2020年,对我国反兴奋剂工作而言是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一年。2020年1月1日,第一次以司法解释明确兴奋剂入刑的《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正式生效;2020年的12月,第一次以刑法规定兴奋剂入刑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2020年一首一尾两件大事不仅表明了我国对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更向全世界彰显了我国反兴奋剂工作一以贯之的坚定决心,为全球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中国制度和中国模式。(转自12月28日《中国体育报》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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