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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 时间:2023-01-20 点击:31401 ]

为保障公共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安全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可以燃放时段

1月21日(除夕)18时至24时;

1月22日(正月初一)7时至9时、18时至24时;

1月26日(正月初五)7时至12时;

2月5日(正月十五)18时至24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可以燃放区域

(一)主城区燃放区域:卫滨区赵定排公园、红旗区平原建业体育中心、牧野区定国湖公园、凤泉区龙潭公园、高新区南湖公园、经开区平原湖公园(二期)内为可以燃放区域。除上述区域外,主城区其他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二)各县(市、区)政府,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自行划定本辖区可以燃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三)以下区域不得划为燃放区域:1.重要军事设施、化工园区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200米范围内;2.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公共场所;4.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6.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7.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米以内;8.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三、未经批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其他规定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

(二)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举报电话:110,12345。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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