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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行业协会脱钩改革“五分离、五规范”的政策文件解读

[ 时间:2020-09-17 点击:9009 ]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拉开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的大幕。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正式启动了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工作。2019年6月14日,国家十部委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这一系列中央文件及其政策,就是要通过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基本要求就是“五分离、五规范”: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一是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是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一是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指导,促进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二是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三、 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一是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二是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按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三是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具体办法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有关规定,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一是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二是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三是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一是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依托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

二是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由住所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按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

以上就是“五分离、五规范”的基本要求。此外,为贯彻落实脱钩改革工作,国家发改、民政、组织、编办、机关工委、外交、财政、人力资源、国资和国管等部委陆续推进了脱钩试点,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就人员兼职、经费保障、办公用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行业收费和党建工作等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来源:省体育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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