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31 浏览:43次


文件名:

新乡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

成文日期:

2011-5-31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新体文 〔2011〕53号

发文机关:

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11-5-31

 效 性:

有效

为加强我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工作,促进电子竞技运动的规范和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新乡市体育局制定了《新乡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我市电子竞技俱乐部的设置以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为基本原则,设置按省体育局文件要求控制在3家以内。

第二条 我市俱乐部的开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模和设备:俱乐部实用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高配置机器设备200套以上,具体设备技术参数参照市场情况另行规定。

(二)申请俱乐部成立应具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技能资格证书。成立后1年内,俱乐部50%的从业人员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相应的资格证书,否则年检时不予通过。

(三)俱乐部内部区域划分按照要求划分为训练区、竞赛区、观摩区、休闲区和办公区等。

(四)俱乐部所开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竞技类和休闲类电子竞技项目。

第三条 训练条件、办法

(一)参加训练人员的年龄应达到18周岁以上。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俱乐部训练,须由该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俱乐部签定“委托培训”或“训练协议”,未成年人每天参加俱乐部或在俱乐部进行训练的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严禁入内。

(二)各俱乐部签约选手须年满18岁,须有俱乐部与该名选手签定的代表协议,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在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未注册的选手不得参加省级选拔赛或代表河南参加全国比赛。

(三)俱乐部开放时间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处罚

电子竞技俱乐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消其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电子竞技俱乐部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俱乐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和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五条 检查

(一)体育部门要加强做好电子竞技俱乐部的管理监督工作。市体育行政部门每月对电子竞技俱乐部进行检查。

(二)检查要注重实效,主要是听取俱乐部负责人的汇报,检查相关档案和俱乐部培训、训练记录等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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