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 | 新乡市全民健身项目器材安排实施办法 | 成文日期: | 2019-3-18 |
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新体文 〔2019〕24号 | |
发文机关: | 市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9-3-18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全民健身项目器材安排管理工作,特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根据省局下拨健身设施项目及资金和市局年度健身器材预算,制定本年度拟实施全民健身项目类别、器材类型和数量,拟定项目实施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
第二条 报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发文通知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符合场地标准条件要求的年度全民健身项目备选地(县、乡镇、行政村或社区)。
第三条 各备选地所在的社区(行政村)向办事处(乡镇政府)递交建设申请,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所在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察备选场地位置是否符合项目规定要求,经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汇总上报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附每个备选场地不同角度全景照片2张,并标注具体位置、场地大小尺寸、场地现状等情况。
第四条 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汇总审查后,对符合场地建设标准要求的社区(行政村),进行实地场地复核。
第五条 经实地勘察并了解场地属性及场地建设资金筹措等情况后,汇总上报局主管领导,拟定项目分配草案。
第六条 项目分配草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对健身器材制定的强制国标要求,制定全民健身器材招标技术参数,报局办公室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七条 器材招标采购手续完毕后,通知中标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向各安装地点供货并负责具体安装。
第八条 按照合同要求在约定期限内,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对各自区域内已安装好的器材进行验收并逐一拍照,按照要求填写三方协议和验收单,上报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备案(附各具体安装项目照片,并注明安装地点、器材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由市体育局组织5人全民健身器材验收组,对全市区域内年度安装的健身器材,按比例随机抽查(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查)。
第十条 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局领导审批。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