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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编制《法律指引》 明确7种行为的行政与刑事法律责任

[ 时间:2020-02-18 点击:3074 ]


        有人拒绝隔离、配合、医学观察咋处理?操纵价格,造成物价上涨该咋处罚?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的劳动报酬咋算?近日,我市专门编制《新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指引》(简称《法律指引》),推动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法律指引》明确了社会单位与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责、权、利以及单位和个人配合防控、及时报告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并对编造传播疫情虚假信息、拒不服从政府防控决定、故意或者过失传播新冠病毒等7种行为的行政与刑事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法律指引》明确指出,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法律指引》明确指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社会普遍关心的职工劳动报酬方面,《法律指引》也专门作出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不能算作旷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源:新乡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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