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体育法》 构建高水平体育仲裁制度——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体育仲裁规则》
[ 时间:2022-12-26 点击:3062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增设体育仲裁专章,为在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确立了法律基础。依据《体育法》关于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规则的规定,体育总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多位体育学、法学专家多轮修改完善,制定并公布《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体育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负责人表示,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社部、贸促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建议200多条,体育总局对上述意见建议逐条进行分析研究,符合体育工作实际和法律专业要求的全部予以采纳,并对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得内容更加严谨、规范。《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的制订,是贯彻实施《体育法》,高起点构建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有效衔接各种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选择。
制定《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的重要意义
《组织规则》对体育仲裁委员会基本构架、运行机制的建立进行了规定,在构建体育仲裁治理体系、规范仲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是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基本指引。《仲裁规则》直接规范仲裁活动,联通各种体育纠纷救济方式,规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担负着化解体育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在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政法司负责人表示,《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尽快建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尽早实施体育仲裁制度,推动体育事业有序健康发展,助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制定依据
《体育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政法司负责人表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政法司负责人表示,《组织规则》《仲裁规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建立健全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维护体育发展良好秩序创造制度基础。重点把握了以下基本思路:
(一)以我国体育改革发展为基础,体现中国体育仲裁特色。体育纠纷解决不仅关系到各类体育主体权益保障,也是我国体育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的重要支撑。《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紧扣我国体育治理实际情况,推动构建现代化体育仲裁制度体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治理结构;把握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求,借鉴民商事仲裁规则体例,合理安排具体仲裁规范;结合我国仲裁制度的实际,坚持体育仲裁与司法监督、保障相适应,实现体育仲裁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有效衔接。
(二)以专业、即时为特性,回应体育纠纷解决需求。体育纠纷解决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时效性,需要明确、详实的规定。《组织规则》《仲裁规则》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职责事项,从制度上保障体育仲裁的鲜明特色;明晰仲裁员任职条件,兼顾体育和法律专业经验,优化仲裁庭人员结构;设立专门的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强化体育仲裁的专业性;合理确定仲裁庭的裁决期限,确保体育仲裁的时效性;规定仲裁员培训与考核标准;完善适用于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的特别程序。
(三)以保持独立性为原则,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体系相衔接。体育仲裁的核心在于独立性,这也是未来体育仲裁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内在需要。《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积极汲取国际上的相关有益经验,在保障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广泛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通过对仲裁员选聘、仲裁活动的明确规定,强调体育仲裁的独立性,强调“一裁终局”的裁决效力;高度关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确保体育仲裁规则不违反国际条约的强制性要求;着力推动我国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体系的对接,促进提升我国体育仲裁裁决的国际影响力。
《组织规则》《仲裁规则》主要内容
谈及《组织规则》主要内容,政法司负责人表示,《组织规则》共5章27条,分别为总则、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章规定《组织规则》的制定目的与制定依据,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运行等基础性内容;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总局依法设立,其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体育仲裁委员会”章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方式与原则、职责范围、议事规则、经费来源等事项;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体育仲裁委员会可设置专门委员会;明确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仲裁员”章规定仲裁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仲裁员由体育仲裁委员会聘任,聘期一般为四年,独立处理体育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培训和考核标准;仲裁员有义务参加聘前培训和履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仲裁员的依据。
“监督管理”章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强调不得干预具体案件;列举解聘仲裁员的情形和仲裁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并明确了办案辅助人员的履职要求和工作纪律。
“附则”章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对外交流的互惠原则和《组织规则》的施行日期。
对于《仲裁规则》主要内容,政法司负责人表示,《仲裁规则》共8章78条,分别为总则、受案依据和管辖权、申请和受理、仲裁庭、审理、决定和裁决、特别程序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章规定基础性、原则性内容。明确北京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与仲裁地,便利集中受理案件;严格遵守《体育法》规定的仲裁范围;明确体育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要求体育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名册,并可针对纠纷的类型设立专门仲裁员名册;要求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阐明送达方式与期限计算,以便减少争议、提高效率。
“受案依据和管辖权”章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与管辖权。借鉴国内民商事仲裁实践经验,明确仲裁协议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意思表示,确定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以现实需求为导向,将体育赛事报名表、参赛协议或竞赛规程中的体育仲裁条款作为申请体育仲裁的依据;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避免因管辖权争议造成不必要迟延。
“申请和受理”章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与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具体程序。允许体育仲裁委员会自行判断体育组织内部救济是否及时,体育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不及时的情况下受理案件,保护当事人权益;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
“仲裁庭”章规定仲裁庭组成人数、组成方式、组庭通知以及仲裁员披露义务、回避、仲裁员替换等事项。要求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必须有来源于《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且至少有一名具有法学背景或法律专业经验的仲裁员。
“审理”章规定审理方式、不公开审理原则、缺席审理、举证责任、调解与和解等内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明确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原则,以及允许公开的例外情形;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保障运动员权利,对因不服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处理决定申请仲裁的案件,由上述主体对其处理决定的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决定和裁决”章规定作出决定和裁决的方式与期限、部分裁决与中间裁决、裁决的效力和履行、裁决书的补正与补充裁决、重新仲裁等内容。着眼体育纠纷解决的客观需要,仲裁庭可以依据体育组织自治规则作出裁决;要求体育组织必须执行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与裁决,规定体育仲裁“一裁终局”,强调体育仲裁裁决的效力。
“特别程序”章规定适用于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仲裁活动的特别程序,在保障当事人仲裁权利的前提下,补充、调整常规程序,提高仲裁效率。明确适用特别程序的纠纷范围;应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邀请,体育仲裁委员会可设立《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允许以电话通知的方式送达;简化仲裁庭组成方式,由主任直接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员存在回避情形时应立即提出回避;授权主任可合并有关联的待决案件;仲裁庭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组织仲裁程序;依据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附则”章规定其他附属事项。明确临时措施的具体程序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将中文确定为仲裁语言,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英文为仲裁语言;规定当事人应当缴纳仲裁费用;规定自然日和工作日在本规则中的区别以及本规则的施行时间。
(来源:中国体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