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单项体育协会工作规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4-03-13 浏览:40次


文件名:

新乡市单项体育协会工作规则(暂行)

成文日期:

2014-3-13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新体文 〔2014〕39号

发文机关:

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14-3-13

 效 性:

有效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体育协会指导群众科学健身的积极性,促进体育协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新乡市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级单项体育协会(简称:协会)

第三条  市体育局委托市体育总会依法对协会成立、换届和年审及举办体育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协会是新乡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协会成立、变更、注销,依据《新乡市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协会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四证齐全有效,社团章程应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新成立的协会要先期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要把在本项目中有管理能力、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吸收到组织中来,协会领导机构成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六条  各协会应在办公场所外明显位置挂社团牌匾,在办公室内悬挂协会各有效证书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协会要制定规范的工作制度,有专人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办公场所固定,档案管理规范。

第八条  各协会应有会员登记管理办法,有稳定的协会会员,且会员人数逐年增加,有详细的会员名册。

第九条  各协会按章程规定适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得有越权和违规现象发生。

按章程规定按时换届,换届后应及时到市体育局进行备案。不按期换届的,市体育局将责令其尽快换届或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其完成换届。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须将本协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体育总会。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各协会每年至少举办或承办两次大型赛事活动。

 协会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赛事,必须提前30天将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赛事情况(包括可行性报告、竞赛通知、规程、秩序册、经费预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体育总会,经市体育局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举办各类社会性体育活动或体育赛事。活动举办7个工作日前,将活动组织、邀请上级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场地安排、资金落实情况等报市体育总会。协会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赛事完成后,应有成绩册、活动总结,并以书面形式(纸质或电子文档,必须有图片)于活动结束后15日内上报市体育总会。

代表新乡市参加省、全国的体育竞赛活动,须向市体育局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开展对外交流活动,须报市体育局和市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协会邀请上级领导出席活动、开展培训,须事前向市体育总会提出申请方案,不得先斩后奏,形成事实。

第十四条  编印《新乡体育协会》简报,各协会要及时将各自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活动组织等方面的做法报市体育总会;根据各协会报送信息情况每月印发1期(暂定)工作简报,该项工作将列为对协会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  按照新乡市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协会必须按时进行年检。年检前,必须由相关会计事务所(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报市体育局及市民政局审批。

对于存在以下问题的协会,有权要求其落实整改后方给予年审:

(一)未按章程规定,完善机构、落实人员、开展活动的;

(二)连续两年以上会员人数没有新发展的;

(三)未能提供年度总结及相关活动资料证明其按要求开展全市单项体育活动推广的;

(四)擅自组织活动、培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的;

(六)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协会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不符合年检条件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协会由市体育局会同市民政局采取必要措施直至注销。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将根据市体育总会对各协会的年度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新乡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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