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 | 新乡市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4-3-5 |
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新体文 〔2014〕32号 | |
发文机关: | 市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4-3-5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教文体 (体育)局,局属二级机构,有关体育协会、俱乐部:
2013年5月29日,河南省体育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体〔2014〕44号)文,明确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保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贯彻落实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确定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市体育局对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发放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对全市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安全执法监管。
四、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单位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做好许可证编号、登记、发放、管理工作,对其进行安全监管,并报市体育局备案。
五、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执法人员的培养和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