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 | 新乡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及器材安装验收的暂行管理办法 | 成文日期: | 2020-1-22 |
失效时间: | 发文字号: | 新体文 〔2020〕5号 | |
发文机关: | 市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2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采购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器材安装及验收程序的规范管理,提高健身器材使用效益,特制定暂行管理办法如下:
一、健身场地设施受赠地所在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方协议规定督促、配合供应商按时在确定的地点足额安装所采购的健身器材或按协议施工建设健身场地设施。
二、健身场地设施按规定安装或施工结束后,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安排不少于三人(50万元以上不少于五人)对新建健身场地设施进行验收,依据采购项目内容对场地设施质量、器材质量、安装质量及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全面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在验收表上签字;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供应商及时进行维修或重新安装、建设,直至达到要求的再签字。
三、验收时要对所建设安装的场地设施、器材进行拍照留存,照片需满足安装地全景,清晰看到所安装器材的数量,标清安装地点的具体坐标、验收时间,作为验收资料一并留存。
四、验收全部合格后,须将验收人员签字的验收表、验收照片等验收资料一并报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备案。
五、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负责人。
六、凡验收资料不全,一律不予支付货款。
七、市体育局将安排人员对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列入对县(市、区)日常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本暂行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