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体育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9 浏览:53次


文件名:

新乡市体育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2-9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新体文 〔2021〕104号

发文机关:

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1-12-9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9日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新乡体育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1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49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4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对高危险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体育项目的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3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的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

  

 

                                   编号:

           

你单位执法人员                                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        )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批评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          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单位。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月         

 

    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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